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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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类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股份制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农商行共组建农商银行1262家,占农信系统总机构数量的55.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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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股份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这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同)。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即不能在辖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
农村商业银行不得向股东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