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
因縣升格後為因應原轄下山地鄉,所改制成的地方自治團體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是指中华民国的县改制为直辖市后,原本管辖的山地乡随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团体,与自治区类似。由于直辖市之下的区依法并未拥有地方自治权,为解决山地乡改制为区后丧失原有部落自治与地方自治权的问题(维护《宪法》保障之原住民族参政权)[1],透过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别将改制为直辖市后山地乡改制而成的区定为“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且准用同法之乡、镇、县辖市相关规定,使其得以拥有地方自治权限[2]。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长为民选,并得由区民直接选举“区民代表”组成“区民代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