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中华民国内政部暂定古迹
维基媒体列表条目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1979年中华民国内政部暂定古迹指的是1982年《文化资产保存法》实施之前,1979年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布的344处暂定古迹[1];而这里的“暂定古迹”并不具法律地位,与现行《文资法》的暂定古迹不同。这份名单的产生要回溯到1972年,当时内政部指示各地方政府对辖区内古迹进行调查,于1975年汇整了541处;之后由内政部邀请的专家学者进行审查,依其价值分成一到三级[1]。1979年公布时,原本提报的541处删去了224处、增列27处,共计344处暂定古迹,其中一级者有53处、二级者有84处、三级者有207处[1]。
以下列表将依据中华民国现行行政区划分类,而要注意的是:在这份名单产生时,新竹市与嘉义市仍是县辖市,故两市的暂定古迹当时是算在新竹县及嘉义县底下;而新北市当时名为台北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