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公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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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公
会审公廨是19世纪至20世纪初租界国对租界地的中国司法机构不信任而产生的机制,兼顾中国对租界行使司法主权的主张和租界国主张的治外法权。会审公廨使用的程序法也是中国惯用的程序法和外国程序法的融合体。1921年,在华盛顿公约会议上,各条约国签署了决议,表示在中国建立合格的司法体系后愿意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1]此决议签署后,各国联合设立了观察中国司法的委员会,在1926年发布了关于中国建设司法体系的观察与建议的详细报告。[2]随着民国司法机构的逐渐成熟,会审公廨在1920年代末左右国民革命军北伐之后相继废止,改组为民国政府司法制度下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