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等规制及处罚并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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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等规制及处罚并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日语:児童買春、児童ポルノに係る行為等の規制及び処罰並びに児童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52号)是一条为了取缔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而制定的日本法律。其原名为《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等处罚及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在2014年的修订成功后便改用现行名称。它可简称为《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禁止法》[1]、《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处罚法》、《儿童色情禁止法》[2]、《儿童色情制品法》[3]、《儿童色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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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等规制及处罚并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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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正式名称 | 儿童买春、儿童色情关系行为等规制及处罚并儿童保护等相关法律 |
编号 | 平成11年法律第52号 |
种类 | 特别刑法 |
效力 | 现行法 |
相关 | 卖春防止法、风俗营业法(日语:風俗営業等の規制及び業務の適正化等に関する法律)、儿童福祉法 |
链接 | 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提供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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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法律规管及处罚与儿童卖淫及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行为,及制定了受到相关行为影响的儿童的保护措施,以“拥护儿童的权利”为目的(第一条)。立法动机在于特显性剥削及性虐待儿童的严重性,使日本跟国际标准接轨。此外,此一法律对儿童的定义为“未满18岁者”(第二条)。此一定义是为了配合《儿童福祉法》及《儿童权利公约》而下的[4]。根据法例,在日本提供儿童色情制品予他人,或公然展示上述制品,最高可判处罚款5,000,000日圆及监禁5年[5]。单纯持有相关制品亦属违法,最高可判处罚款1,000,000日圆及监禁1年[6][7]。
日本漫画家及动画监督一般会反对把此法律扩展至ACG产业,因为这样会具有高度歧义性及损害表达自由。当中某些更以《多啦A梦》为例,指静香的洗澡画面有机会使整部作品错误认定为“儿童色情制品”[8]。此外即使没直接定为非法,但模拟儿童色情制品及年少偶像产业在日本仍有争议,当中有意见认为应以此法全面禁止之[9][10]。2000年至2003年间,因触犯此法而被捕者有增加趋势,从777人[11]增至1374人[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