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中鄉、鎮、縣轄市和區的行政機關名稱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公所为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中乡、镇、县辖市、区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的行政机关名称。目前乡、镇、市公所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公所为地方自治团体之行政机关,可施行地方自治。区公所原本均为直辖市政府与市政府(原“省辖市政府”,与县政府同级)官派的派出机关,仅能执行上级机关所交付的政务。但在2014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后,原由山地乡改制的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恢复地方自治团体的法人地位,共有6个,并且准用乡镇市相关规定,而其他的区还是为官派的地方派出机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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