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从
拒绝遵守政府或权力机构的某些法律,要求和命令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公民不服从,或称公民抗命,是一种政治参与形式。是指公民透过象征性的[1]、自觉违反法律、规范或政府律令的手段,以消除不公正的局面,从而强调他的道德参与权。规范可以透过国家或国家结构中的一个单位的法律、义务甚至命令来体现。象征性的违犯意在影响舆论的形成,以消除不公。不服从者自觉接受根据适用法律对其行为进行惩罚。参与者常声称拥有抵抗权,然而,这与某些宪法赋予的抵抗权不同[2]。那些实行公民不服从的人关心的是在现有秩序内执行公民权利和人权[3],而不是旨在取代现有统治结构的抵抗。但是,公民不服从和抵抗的行动方法和形式在许多情况下是相同的。有时,公民不服从也被定义为和平抗议或非暴力抵抗。[4][5]
公民不服从的概念来自亨利·大卫·梭罗的遗作《公民抗命论》,但事实上这种行为本身早已得到实践。19世纪晚期女性参政权运动的领导者苏珊·安东尼、1919年埃及革命领导人萨德·扎格卢勒、印度独立运动领袖莫罕达斯·甘地、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领袖小马丁·路德·金都受到了公民不服从理念的影响。尽管该行为很少在法庭上被认为正当[6],但小马丁·路德·金曾表示,公民不服从是对法律的尊敬:“一个人违反了法律,因为他的良心告诉他这是不公正的。但他仍愿被送入监狱接受惩罚,以试图唤起社会的良心,让他人意识到法律的不公正。这事实上表达出了对法律的最高敬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