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政府派出机关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县辖区,罕见情况下简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0年代前后撤区并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区划单位,区划层次介于县和乡之间。县辖区的行政事务机构称为“区公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