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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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47) U.S. 483 (1954),全名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以下简称布朗案)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该案于1954年5月17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决定,判决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所争执的“黑人与白人学童不得进入同一所学校就读”的种族隔离法律必须排除“隔离但平等”先例的适用(该先例由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简称普莱西案──所建立)[1],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平等权[2]而违宪,该法律因而不得在个案中适用,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3]的种族隔离现象。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此后数年中美国社会的种族融合(英语:Racial integration)与民权扩张等社会上的改变开始兴起且方兴未艾。
Quick Facts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辩论:1952年12月9日再次辩论:1953年12月8日 判决:1954年5月17日 ...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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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52年12月9日 再次辩论:1953年12月8日 判决:1954年5月17日 | |
案件全名 | 奥利弗·布朗等 诉 托皮卡教育局等 |
引注案号 | 347 U.S. 483 74 S. Ct. 686; 98 L. Ed. 873; 1954 U.S. LEXIS 2094; 53 Ohio Op. 326; 38 A.L.R.2d 1180 |
法庭判决 | |
由于隔离的政策不可能保证完全的平等,因此对学生的隔离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撤消堪萨斯地方法院判决。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沃伦 联名:全体一致同意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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