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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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义论(英语:theodicy),是神学和哲学之分支学科,主要探究上帝内在或至善(或称全善)、全知和全能的性质与罪恶普遍存在的矛盾关系,这个术语来源于希腊语theos(表示“上帝”)和dike(表示“义”)[1]。由于对其各自对圣典的强调,神义论通常与亚伯拉罕诸教,包括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相关联。神义论的根本论点在于人的罪恶问题:其持续存在与上帝消灭罪恶的意愿相悖。最普遍支持上帝三全(全爱、全知、全能)的神义论观点认为,罪恶事实上并不像我们定义的那样存在,而且即使我等所认为“最罪恶”之事,上帝亦能够预见和确保之[2]。部分文献使用这一术语来表示对于上帝行为的解释[3][4]。
然而,有别于反面辩护,神义论尝试在罪恶存在的前提下,正面提供理论框架,说明上帝存在于逻辑上的可能性。虽然早期对这个问题已有诸多回应,但是“神义论”作为神学术语,直到1710年才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其著作《神义论》(Théodicée)中首次提出。英国哲学家约翰·希克(英语:John Hick)在其著作《罪恶与至善的上帝》(Evil and the God of Love)中回顾道德神学的历史时,提出了三种主要的道德神学传统:普罗提诺神义论、奥古斯丁神义论和爱任纽神义论。其他哲学家认为,神义论主要关注现代神学的原则,因为古代众神往往不尽完美。
德国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将神义论视为社会学问题,并认为其基于人类解释这个令人困惑的世界的需要。美国社会学家彼得·柏格认为宗教起源于人类对于社会秩序的需要,而神义论就是为了维持这种社会秩序而产生的。在二战中的犹太大屠杀的影响下,一些犹太神学家针对罪恶提出了新观点。这种观点有时被称为反神义论,主张上帝不可能被证明是完全公义的。针对该理论,人们为神义论提出了辩护,仅专注于上帝存在于逻辑上的可能性。美国哲学家阿尔文·普兰丁格提出了自由意志辩护,其主张上帝与罪恶的共存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并且提出了自由意志来解释为何罪恶存在不会威胁上帝存在。与神义论类似,宇宙义论尝试说明宇宙在本原上的正义性,而人义论尝试说明人性本身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