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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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与未批准生效,且已经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宪法签署完成后,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英语:proposals for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英语:Convention to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议会的批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议会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用州制宪会议(英语:state ratifying conventions)的方式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