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导
俗稱「民選獨裁」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行政主导(英语:Executive dominance),原意即前任英国大法官许琛勋爵提及的选举独裁(英语:Elective dictatorship),指政治架构中行政部门(政府)主导及控制法案流程和立法议程,以议会削弱立法权的情况。行政主导常出现在执政党同时掌握行政及立法权的情况,在总统制及半总统制国家中,掌握行政权的总统通过由执政党控制的议会同时掌握立法权。
出现这样的词语,主要是因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论述及政治制度所抗衡,以论证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有别于三权分立的合理性及区别。在香港及澳门的意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经常主张两地的行政长官(当地政府首脑)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的宪制地位[1],只须向其委任机关中国国务院直接负责,即所谓的“特首超然论”[2]。
中华民国实行五权分立,原本的宪法中的总统及已废除的国民大会在原宪政设计上超然于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及监察院,但总统本是虚位元首,行政院院长掌握行政权,是政府首脑。在宪法增修后,总统掌握所有行政权,并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长,不需经由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