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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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英语:jury)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视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团体。陪审团的历史根源可追溯到欧洲古代的日耳曼民族部落习俗,并随著中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日耳曼人的一支)的迁徙而将此习俗带入今日的不列颠地区。现代形式的陪审团则起源于12世纪中,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的时候,当时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区与村落的6至12人为代表来审讯犯人。
一般提到陪审团,人们想到这是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特色,例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纽西兰、印度、香港等。但其实目前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已远不只上述国家,例如英国的邻国爱尔兰,欧陆的比利时、西班牙,北欧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当代史上,德国于1848年至1924年曾使用陪审团制度,1924年起改成持续至今的平民参审(德语:Schöffe)。日本于1928年至1943年也采用此制度,废止后恢复仅由职业法官审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进与德国平民参审类似的裁判员制度。法国的用语Cour d'assises和义大利的用语Corte d'Assise(英语:Corte d'Assise)虽也称为陪审,但其实是类似德、日,由平民与职业法官共同判决的参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