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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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行政长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在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此职位设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属香港时期的“香港总督”一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脑的权责,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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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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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地位 | 香港特别行政区首长 |
简称 | 特首、CE |
所属 | 行政会议 行政长官办公室 |
官邸 | 礼宾府 |
提名者 | 选举委员会 |
任命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由委员会总书记代表中央委员会述职) |
任期 | 5年 可连任1次 |
设立法源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先前职位 | 香港总督 |
首任 | 董建华 |
设立 | 1997年7月1日,26年前(1997-07-01) |
副职 | 政务司司长 财政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 |
薪资 | 约42万港元(月薪) |
网站 | 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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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需在六个月内产生;出缺或休假时,会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署任。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订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根据基本法第43条记载,行政长官有问责性,需要对自己任内的政策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