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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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红十字会(英语:Hong Kong Red Cross,缩写:HKRC),是香港成立于1950年的一个慈善团体,作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在香港的代表组织,积极推动社群,本著人道理念与志愿服务精神,竭力保护生命、关怀伤困、维护尊严。自1976年起在香港依据《香港红十字会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法例第1129章)成为法定团体运作[7][8]。
成立时间 | 1950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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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人道援助 非营利组织 慈善团体 |
地址 | |
产品 | 人道主义救援 |
服务地区 | 香港[1] 全世界[2] |
会员 | 363支制服团队,合共13,000人 [3] |
重要人物 | 何骥(会长) 刘楚钊(主席) 苏婉娴(秘书长) |
收入 | 10.62亿港元(2022/23年度经常性总收入)[4] |
支出 | 10.08亿港元(2022/23年度经常性总支出)[4] |
志愿者数 | 25,840 [5] |
目标 | 保护生命 关怀伤困 维护尊严[6] |
网站 | https://www.redcross.org.hk/ (英文及繁体中文) |
根据国际红十字会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属会作为代表,并必须建立在独立国家的领土之内[9]。香港红十字会成立时香港是英国殖民地,因此它便成为英国红十字会的分会。当时香港红十字会又称为“英国红十字会(香港分会)”[10]。1990年起,香港红十字会由英国红十字会一个海外属会升格为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同级的分会,享有高度自治及自主权[8]。
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红十字会与英国红十字会的制度联系改为与中国红十字会联系,其他情况类似的香港国际志愿组织亦作出相应改变[11]。1997年4月15日,中国红十字会发出公告,确认香港红十字会于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国红十字会分会,公告列明:
“香港红十字会作为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自行制定或修改香港红十字会的章程,负责处理会内一切事务,包括内设机构、行政决策、运作模式、人事任命、资产管理、服务内容与方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不应用于香港红十字会。”[12]
香港立法会于2000年6月正式通过《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7号)条例草案》为香港红十字会在新政治环境下的高度自治提供法律基础[13][14]。
红十字标志在全球被认为是帮助、保护和救济的象征,具有法律地位,使用红十字标志受到《日内瓦公约》和《香港红十字会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法例第1129章)所保护[15]。红十字会标志在和平时期具有标明性用途,用以表示有关人员和组织按国际红十字会原则及宗旨运作。在冲突时期,标志具保护性用途,向冲突各方标示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员与物品,包括医疗人员、设施和运输工具等[16]。今时今日,国际冲突日益减少,最常见的冲突发生于国家执法部门与其公民之间。联合国现正商讨可能的共识作法 (Working Protocol),透过进一步延伸《日内瓦公约》的涵盖范围,加强保障医疗人员及平民在国内冲突中的权利[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