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亞權利法案
文件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弗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是美國弗吉尼亞州的一項憲法法案。由喬治·梅森起草,並於1776年6月12日由弗吉尼亞議會通過。
![Thumb image](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5/55/Gmetching.gif/220px-Gmetching.gif)
弗吉尼亞權利法案是一個在美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文獻,並對國外產生廣泛的影響。它宣揚了天賦人權這一思想,如人民有反抗「不勝任」政府的權利。該法案在弗吉尼亞議會一致通過,並被作為獨立於1776年6月29日通過的弗吉尼亞憲法之外的文獻。[1] 後來作了少量的改動,併入弗吉尼亞憲法的第一部分,從而具有法律效力並沿用至今。該法案對後來的許多文獻產生影響,如美國獨立宣言(1776),美國權利法案(1789),以及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1789)。
喬治·梅森約在1776年5月20-26日期間開始起草該法案,後來該法案由托馬斯·盧德維爾·李和議會修訂,增加了第十四段的人民有權享有統一政府這一權利。梅森在早期關於公民權利的文獻的基礎之上起草他的法案,如英國權利法案(1689)。該法案可視為北美第一個保護公民的憲法,它反對特定政治階層的享有的特權,以及如英國權利法案中的下議院和上議院的政府部門世襲制度。
該法案由十六段組成,全篇主旨為「屬於弗吉尼亞的人民」的權利,並以此作為政府設立的基礎。除確定固有的自然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之外,法案還闡述了政府服務人民的觀點,列舉了一些對政府權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