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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代表香港参加全国人大的36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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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團參與全國人大會議,港區人大佔全國人大代表的1.2%。

事实速览 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團, 選舉人數量 ...

根據《香港基本法》,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均須為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他們的另一職責是參與選舉行政長官(見選舉委員會)。目前每屆港區人大代表成員由上屆港區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及選舉委員會成員中的中國公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訂立的當屆選舉辦法選出。

第一至八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其中的香港人成員出任(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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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香港籍全國人大代表的歷史始於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此後直到八屆均由出自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擔任。人數由一到三屆全國人大(1954年至1975年)的兩名代表到四到八屆全國人大(1975年至1998年)的十到二十名代表左右。[1]

香港回歸後,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始,香港全國人大代表才不再作為廣東省代表團的一部分,而以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團的身分參與全國人大。

選舉方式

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然後接受年滿18歲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參選、需要由10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始得登記為代表候選人,選舉會議成員亦可登記。最後再由選舉會議從代表候選人中選出36名正式代表。

歷屆選舉會議的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以及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2]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3]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4]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5]

簡而言之,該選舉會議的選民資格由參加過上一屆港區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上一屆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本屆港區行政長官本人及其選舉委員會委員其中的中國公民所組成。

2022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會議由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上屆選舉會議成員不再自動成為下屆選舉會議成員,有關決定被指與「完善選舉制度」有關。[6]

選舉工作

按照憲法第六十條規定,在每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要完成下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有關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在每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一年以前的3月,全國人大會通過關於下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選舉程序的決定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XX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規定下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應於下一屆全國人大任期開始年份的1月選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高度重視,從每屆全國人大任期屆滿前一年上半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即按照法律規定開始了有關選舉工作的各項準備。同年7月到九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照選舉辦法的規定,在香港向發放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徵詢他們是否可以併合格的參加選舉會議並接受登記;8月到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根據符合選民資格並同意參加的代表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下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成員名單並予以公布,選舉會議宣告成立。11月,選舉會議正式開始工作。

根據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會議的工作大致分為三個階段:[7][8][9][10]

第一階段,召開選舉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按照慣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該職務在慣例上負責選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會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並推選若干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此後的選舉會議將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主要職責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布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等。[11]

隨後主席團召開第一次會議,從主席團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1人,此後的主席團會議將由常務主席主持。按照慣例常務主席由時任港區行政長官出任。主席團會議會確定港區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一般來說在11月到12月)以及主席團新聞發言人。

第二階段,選舉會議成員依法提名「代表候選人」並確認「正式代表候選人」。候選人需要由選舉會議成員十人以上聯名提出,且每名選舉會議成員參加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三十六名。因此在港區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前,有意參選者需領取、填寫、送還參選人登記表並附加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的提名信以獲得參選資格從而成為代表候選人。提名期後主席團召開第二次會議,匯總並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和簡介,將候選人名單及其簡介印發選舉會議全體成員。

過往若代表候選人數較多時則進行預選,得票較多者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從第九屆開始至今,由於選舉港區人大代表時必須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即候選人數量必須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若候選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的比例,均須通過預選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2002年第十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中,港區共有78名代表候選人,多於應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二分之一,最終預選出54名「正式代表候選人」。[12]

第三階段,召開選舉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確定一名總監票人和若干名監票人。進行投票選舉,選舉採用全票制,選舉會議成員可以投出最多共計三十六票給不同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選票(投出小於三十六票的選票依然有效)。投票結束後,總監票人向選舉會議主席團報告計票結果。主席團召開第三次會議,決定發布選舉結果的公告,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關於選舉結果的報告。一般來說,如果沒有平票,獲得最多得票的36名正式代表候選人成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而在這之後的落選者若獲得不少於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則依然可以成為後補代表。

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的具體安排,將在主席團產生後,由主席團研究決定,並發布公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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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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