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死刑制度
美利坚合众国的死刑制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國目前有31個州和美屬薩摩亞、聯邦政府及軍隊有死刑法律,其餘的州、海外領地(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以及無常住人口的美國本土外小島嶼沒有死刑。[1]在這些沒有死刑的地區,絕大多數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另外,美國對於死刑是分開審理的(各州規定不一)——也就是說,如果控方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必須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與非死刑之間抉擇(不能審理過程中改判有期徒刑)。再加上,在美國罪犯有權利選擇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制度又要求100%通過,因此流審率極高:除了罪惡滔天的罪犯(比如連環殺手、恐怖分子)以外,難以判處死刑。就算能夠判處死刑,又因為美國的審判周期極長,一般拖延至十幾年乃至數十年才被執行死刑都是正常範疇;而且州和聯邦兩方的上訴程序每多曠日持久、且費用不菲,以致超過執行終身監禁的成本兩三倍。美國與日本、台灣、新加坡是四個有死刑的發達國家之一,也是唯一一個定期執行死刑的西方國家[2][3][4][5][6]。美國還是開發注射死刑及電椅的國家。
自1988年美國政府恢復死刑以來,至2020年前只有三次聯邦處決。2020年6月15日,美國司法部長威廉·巴爾宣布美國將恢復執行死刑,並下令聯邦監獄局負責執行。4名涉嫌多起謀殺,包括殺害、強姦兒童的罪犯將分別於7月、8月被處以極刑。2020年7月14日,切維·科荷(英語:Chevie Kehoe)被執行死刑,這是美國時隔17年再度在聯邦司法系統執行死刑[7][8]。截至2020年12月11日,聯邦政府在2020年共處決10名死刑犯(英語:List of people execu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