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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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英語:Natural law, Laws of Nature;拉丁語:ius naturale, lex naturalis[1]),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歷史上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根據自然法的道德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則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經典意義上的自然法是指從社會和個人角度、運用理性分析人性,並且演繹出個人道德行為背後所遵循的規律。
自然法的語義頗豐,它既是一類道德理論,又是一種法理學說,而這兩種社會科學的核心卻是截然不同的。在自然法的哲學體系中,法律與道德的概念時有交會,這種理念稱作「交疊命題」。自然法的學派可謂百花齊放,其主要差異在於,在法律規範的確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第十四、十五章中總共歸納出19條自然法則,並且這些法則可以被精簡為一條簡易的總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他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所發現的戒條或一般法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