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
臺灣清治時期行政區劃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臺灣府是清朝統治臺灣時設置的府級行政區劃,從1684年存續到1895年臺灣割讓予日本[1]:55。臺灣府在清治大部份時間為臺灣唯一的「府」[1]:77,然而清治後期因受到列強外交軍事影響,使增設行政區。1875年(光緒元年)在臺灣北部設立臺北府,兩府以大甲溪為界,以北歸臺北府,以南歸臺灣府[1]:78。1887年臺灣設省時,將臺灣南部及東部獨立劃出臺南府及臺東直隸州。至清治末期臺灣府僅統治今日臺灣中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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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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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語言寫法及拼音 | |
漢字 | 臺灣府 |
注音 | ㄊㄞˊ ㄨㄢ ㄈㄨˇ |
漢語拼音 | Táiwān Fǔ |
威妥瑪拼音 | T′ai²-wan¹-fu³ |
台語白話字 | Tâi-oân-hú |
台語羅馬字 | Tâi-uân-hú |
客語白話字 | Thòi-vân-f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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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府的府治所在地初設於臺灣縣內之臺灣府城,涵蓋今臺南市中西區東半部、東區小部分及北區小部分。1887年臺灣設省時,首任巡撫劉銘傳提議在彰化縣橋孜圖(橋仔圖)建立臺灣省城,同時將臺灣府治移到省城,附郭地區(原彰化縣東北部)設臺灣縣[1]:85。原本的臺灣府治及附郭則改為「臺南府」、「安平縣」[1]:85。
臺灣府的主官為臺灣府知府,建省前後分別受臺廈道、臺灣道、福建臺灣布政使及福建臺灣巡撫等官職制約。1895年,依照清日簽定之《馬關條約》,臺灣割讓予日本後,臺灣府不再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