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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國的構成國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1]及北愛爾蘭[註 1]。在單一制主權國家的英國內部,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透過權力下放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權。每個構成國雖然不在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列表中,但由於列表中英國的分支為英國標準和英國國家統計局所提供,因此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也分別被稱做一個「國」[2],而北愛爾蘭在表中則被稱做一個「省份」[2]。英國國會和英國政府為蘇格蘭和北愛爾蘭處理保留事項,為威爾士處理非轉移事項,而一般事項則由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和北愛爾蘭議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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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格蘭沒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在1707年英格蘭王國和蘇格蘭王國聯合爲大不列顛王國後,英格蘭議會和蘇格蘭王國議會組成了大不列顛王國國會。
2北愛爾蘭目前沒有自己的旗幟,自1972年原北愛爾蘭議會被取消後,便沒有代表自己的政府旗幟。原北愛爾蘭議會被取消前使用紅手旗
溫莎條約 | 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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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克條約 | 1237 |
珀斯條約 | 1266 |
蒙哥馬利條約 | 1267 |
艾伯康威條約 | 1277 |
里茲蘭法令 | 1284 |
愛丁堡-北安普頓條約 | 1328 |
伯立克條約 | 1357 |
波伊寧斯法 | 1495 |
威爾士法律法令 | 1535–1542 |
愛爾蘭王位法令 | 1542 |
愛丁堡條約 | 1560 |
聯合法令 | 1603 |
嗣位法令 | 1701 |
安全法令 | 1704 |
外籍人士法令 | 1705 |
聯合條約 | 1706 |
聯合法令 | 1707 |
威爾士與伯立克法令 | 1746 |
愛爾蘭憲法 | 1782 |
聯合法令 | 1800 |
愛爾蘭政府法令 | 1920 |
英愛條約 | 1921 |
王室及議會頭銜法令 | 1927 |
北愛爾蘭(臨時)法令 | 1972 |
北愛爾蘭立法會議 | 1973 |
北愛爾蘭憲法法令 | 1973 |
北愛爾蘭法令 | 1998 |
威爾士政府法令 | 1998 |
蘇格蘭法令 | 1998 |
威爾士政府法令 | 2006 |
蘇格蘭法令 | 2012 |
愛丁堡協議 | 2012 |
威爾士法令 | 2014 |
蘇格蘭法令 | 2016 |
威爾士法令 | 2017 |
各種用來形容不列顛群島中大不列顛島、愛爾蘭以及其周邊島嶼的地理性與政治性(有時重疊)區域的用語容易混淆不清,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島內的政治局面、政權組成歷史上多次發生變化,其它原因還有這些實際使用用語之間的相似性,以及日常使用習慣上的不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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