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
澳大利亚国会法令,现编号C2004C00661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是澳大利亞國會的一項法令,正式採納了英國國會通過的《1931年西敏法規》的第2至6條。《採納法令》所採納的條文使得大英帝國的各自治領獲得全面立法獨立。《1931年西敏法規》的其他條文還限制了英國國會(作為帝國國會)針對自治領的立法權力。
Quick Facts 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 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1942, 澳大利亞國會 ...
1942年西敏法規採納法令 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19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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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國會 | |
為消除對於若干聯邦立法有效性之質疑、免除此等立法通過之延遲、及若干相關目的,自國王陛下與德國開戰時起採納《1931年西敏法規》之若干條文之法令 | |
御准日期 | 1942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1942年10月9日(追溯至1939年9月3日) |
修訂 | |
1986年(小規模) | |
相關法例 | |
1986年澳大利亞法令 | |
現狀: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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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採納法令》的通過,英國國會幾乎完全放棄了針對澳大利亞聯邦的立法權。對《西敏法規》的採納效應追溯到1939年9月3日,即澳大利亞正式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日期。
《採納法令》的象徵性意義大於實際法律效用。雖然澳大利亞從英國獨立在當時已經廣為國際社會所接受,但是《採納法令》正式對世界宣示了澳大利亞的獨立。《採納法令》同時象徵着澳大利亞的外交政策從以英國為中心轉為以美國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