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政府因應時局和現實考慮而作出的憲法修訂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通稱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回應民主化的呼聲與臺灣本土化風潮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自由地區)順利運行。自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之條文。[1]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7年5月10日) |
Quick Facts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概況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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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
批准日期 | 1991年4月22日 |
生效日期 | 1991年5月1日 |
政體 | 半總統制、共和立憲制、單一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
國家元首 | 總統 |
立法機關 | 立法院(一院制) |
行政機關 | 行政院 |
司法機關 | 司法院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
選舉人團 | 無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92年1月1日(國民大會) 1993年2月1日(立法院)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96年5月20日(總統) |
修憲次數 | 7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2005年6月10日 |
初審機關 | 國民大會 |
簽署人 |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於臺北市通過 (總數583名,出席470名,贊成457名) |
已取代 | 中華民國憲法關於政府組織、權力行使的大多數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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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中華民國歷史及臺灣歷史上均有着重大意義。條文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實際管轄領土稱為「自由地區」(未直接指涉),僅有自由地區之國民擁有完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但部分僑民亦有選舉權)。此外,條文中也對總統直接民選、國會選舉、中央政府組織、省制等規範做出大幅度的修改或凍結。憲法增修條文使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在臺澎金馬得以順利運行。
至今憲法七次增修皆由國民大會通過;依照2005年(民國94年)所完成之第七次增修,往後之憲法修正及領土變更程序改為由立法院提出並經過半數自由地區的選舉人投票同意生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