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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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的人權狀況經常受到國際組織和國內獨立媒體的批評[1][2][3]。一些最常見的侵權行為包括拘留期間死亡、安全部隊和獄警普遍和系統地使用酷刑[4],俄羅斯軍隊中的欺凌儀式(被稱為dedovshchina,意為「祖父統治」)、普遍侵犯兒童權利[5][6],對少數民族的暴力和歧視[7][8][9][10],以及殺害記者。
作為蘇聯的繼承國,俄羅斯聯邦仍然受其前身簽署和批准的相同人權協定的約束[11],例如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1990年代後期,俄羅斯還批准了《歐洲人權公約》(有保留),從1998年起,位於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成為俄羅斯公民從其國家司法系統中上訴的最後一個上訴法院。根據1993年憲法第1章第15條,這些國際法的體現優先於國家聯邦立法。然而,從弗拉基米爾·普京的第二個總統任期(2004-2008年)開始,關於侵犯人權的報導越來越多。
自2011年國家杜馬選舉和普京於2012年春季恢復總統職位以來,許多國際和憲法權利受到立法衝擊,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集會和結社自由),具體體現在《俄羅斯聯邦憲法》(1993年)第30條和第31條中,2015年12月通過了一項法律,賦予俄羅斯憲法法院決定俄羅斯是否可以執行或無視歐洲人權法院等政府間機構的決議的權利[12]。
作為歐洲委員會的前成員和《歐洲人權公約》的簽署國,俄羅斯負有與人權問題相關的國際義務。歐洲委員會人權專員在2004年俄羅斯局勢報告的導言中指出,「不可否認,自蘇聯解體以來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