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爾賽條約
1920年条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凡爾賽條約》或《凡爾賽和約》(法語:Traité de Versailles;英語:Treaty of Versailles),全稱《協約國及聯繫國與德國之間的和平條約》(法語:Traité de paix entre les Alliés et les Puissances associées et l'Allemagne,英語: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Allied and Associated Powers and Germany),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勝的協約國和戰敗的同盟國簽訂的和約。協約國和同盟國於1918年11月11日宣佈停火,經過巴黎和會長達7個月的談判後,於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的凡爾賽宮簽署條約,這一條約的簽署標誌着第一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得到國際聯盟的承認後,《凡爾賽條約》於1920年1月10日正式生效。
協約國及聯繫國與德國之間的和平條約[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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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爾賽條約》英文版封面 | |
簽署日 | 1919年6月28日[2] |
簽署地點 | 法國巴黎凡爾賽宮鏡廳[3] |
生效日 | 1920年1月10日[4] |
生效條件 | 德國和四個主要的同盟國共同批准[1] |
簽署者 | 同盟國 威瑪共和國[1] 協約國 其他協約國 |
保存處 | 法國政府[5] |
語言 | 法語和英語[5]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凡爾賽條約》 |
在凡爾賽和約的眾多條款中,最具爭議性的一項莫過於第231條款。該條款迫使德國承認發動戰爭的全部責任。合約也限制德國的軍事能力,使其割讓領土,以及迫使他們支付巨額的賠款。在1921年時,德國所要負擔的賠款高達1320億德國馬克(爾後減免至314億德國馬克)。當時許多經濟學家,包含著名的約翰·凱因斯,都認為凡爾賽條約太過苛刻,賠款金額過於高昂並且容易產生不良後果。但是也有人反駁,例如法國元帥費迪南·福煦就認為凡爾賽條約所有條款根本沒有徹底瓦解德國發動戰爭的所有潛力,因此條約的簽訂並不是和平,而只是一場20年停戰協議而已。
由於山東問題(第156條將德國在中國山東的權益轉交予日本而非中國)和國內爆發五四運動等因素下,中國作為戰勝國沒有簽署該條約,但與德國另簽訂中德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