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市
行政級別為副省級的城市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副省級市,又稱副省級城市,是指為加快部分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更好地發揮中心城市輻射作用,將城市黨政機關行政級別確定為副省部級的一種特殊的省轄地級市[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機構編制術語[2]。副省級市是一個行政管理概念而非行政區劃概念,15個副省級市在民政部行政區劃登記中均列為地級行政區(地級市)[3]。1994年2月25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原屬計劃單列市的8個省會城市不再列為計劃單列市,16個市(包括原14個計劃單列市和杭州市、濟南市)的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在重慶市升格為直轄市後,當前的副省級市共有15個。
Quick Facts 副省級市, 分類 ...
副省級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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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副省級城市 | |
分類 | 地級市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中編〔1994〕1號、中編發〔1995〕5號、人發〔1996〕86號文件 |
創建時間 | 1994年2月25日[1] |
數量 | 15個(1997)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區 |
本級政府 | 副省級市人民政府 |
上級 | 省、自治區 |
下級 | 縣級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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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級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等規定,其市直機關、市轄區的行政級別比照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市級機關正職公務員為副省部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等市級機關副職公務員為正地廳級,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公務員為「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俗稱「正局副廳級」),市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公務員為「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副職」(俗稱「副局正處級」)[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