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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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是中華民國政府設置讓軍公教人員(即軍人、公務員、教師)將退休金以及保險養老給付存在臺灣銀行所能享受的特別優惠利息待遇。源自於民國47年由國防部與財政部會銜發佈的──《陸海空軍軍官退除役金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建議比照民國45年鼓勵軍人儲蓄風尚,國防部與台灣銀行所訂頒國軍優惠存款制度(包含整存整付、零存整付)約當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加計1/2謂之為「優惠存款」,肇始優惠存款一詞。[1]。
民國48年7月15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時,鑑於當時公務人員支領之一次退休金者係以其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造成公務人員退休實質所得偏低,為照顧退休人員生活,建請考試院比照國防部退除役金研訂優惠存款方案,差息補助之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
考試院於49年1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現為第32條),規定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公務人員所支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其辦法由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民國49年11月2日兩部會銜訂頒「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並於50年12月1日開辦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承儲金融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
民國63年11月1日開始,公務人員亦得比照軍人保險之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銓敘部並於63年12月訂頒「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將養老給付金納入優惠存款範圍。
民國68年4月修正,除比照1年期存款利率加50%計算外,另規定14.25%之下限保障(當年1年期存款利率年息11.13%×1.5=16.7%)。
民國72年12月起,鑒於利率浮動所故,優惠利率下限由14.25%提高為18%。當年1年期存款利率年息為7.55%×1.5=11.33%,低於保障下限,故採用18%。約當優惠存款不得低於18%,自始因我國1年期利率未曾高於12%,故優惠存款自民國72年之後,均為18%。
民國84年7月1日實施現行退撫制度,退休金來源包括公務人員自繳儲金,退休所得也已提高,故實施現行退撫制度後之任職年資,已不得辦理優惠存款,形同優惠存款已成落日條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