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
国际刑事法院罪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危害人類罪[1][2]或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3],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而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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