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雲勳章
中華民國第四等文職榮譽勳章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卿雲勳章為中華民國文職勳章[1],此章於民國三十年(1941年)二月十二日制頒,分一至九等,頒授對國家著有勳勞之公務員與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首次頒發於民國33年1月1日,同日並頒予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院長,為中華民國勳章中唯一同次頒予五院院長的勳章[2]。
Quick Facts 卿雲勳章, 由中華民國總統授予 ...
卿雲勳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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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民國總統授予 | |
類型 | 民事勳章 |
創立 | 1941年2月12日 |
國家 | 中華民國 |
頒予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狀態 | 授予中 |
授予者 | 中華民國總統 |
決定者 | 中華民國總統 |
級別 | |
上級 | 中正勳章 |
下級 | 景星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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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勳章條例》之規定,卿雲勳章與景星勳章受勛條件相同,但卿雲勳章之勛位相對景星勳章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