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政府派出机关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縣轄區,罕見情況下簡稱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0年代前後撤區併鄉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種行政區劃單位,區劃層次介於縣和鄉之間。縣轄區的行政事務機構稱為「區公所」。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