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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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為中華民國總統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國務機密相關案件所需之費用。根據總統府單位預算所附之《歲出計劃提要及分支計劃概況表》所述,國務機要費係供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費用。另一方面,因為馬英九特別費案之審理法官蔡守訓認為該費用與其他機關首長之特別費相異[1],故行政院於2004年對特別費不需檢具原始憑證列報金額不得超出一半之統一規定對該費用並不適用,總統府本身並未對國務機要費做出相關的規定,因而據稱應該並不受行政院統一規定之限制。但自2006年9月起,行政院主計處及總統府開始對國務機要費訂定相關規定,要求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全部都需要單據列報,回歸相關的主計法規之規定。[2][3]
費用審核權和其他機關一樣,是由其內部的主計部門,即總統府會計室所負責,而決算後的審計與稽察才是屬於監察院審計部的權責。[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