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中華民國(台灣)為保障及推動各族群語言發展的法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國家語言發展法》是中華民國為保障及推動各族群語言發展的法律,2007年2月2日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首次提出,全文共12條[來源請求],2017年7月3日由文化部再次提出,全文共16條[2]。該法案在2018年12月25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17條,成為中華民國語言政策的法源依據,各項語文教育因而規劃和修訂,文化部則是在金曲獎國語獎項擬改為「華語」,台、客、原住民書面語將冠名「台灣」,文化部長李永得於2021年1月16日表示,為尊重台灣各族群的語言,初步規劃將書面語正式名稱改為「臺灣台語、台灣客語、台灣原住民族語、馬祖語、台灣手語」[3],目前就機關研商意見,整體考量是否調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