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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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英語:dignity)或稱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指於道德、倫理、法學和政治學學說的討論中,用以表明人本固有的價值屬性和擁有受到他人的尊重的權利。它是啟蒙時代聚焦於探討人本所固有的不可剝奪權利概念的延伸和擴展,經常以一種警示和勸戒的方式出現:例如,在政治上常用來表示對於刑罰所體現的不平等施虐的反抗和弱勢群體尋求平等對待的訴求。但同時它也在擴展自己的應用領域,在文化、亞文化及宗教信仰等觀念中得以闡釋,甚至是那些供人類食用乃至研究的動植物試驗品也擁有尊嚴可言。此外,尊嚴更多的意義體現在人類價值的維度,儘管並未就此給予明確一致的定義。總之,尊嚴概念有着豐富的意蘊,在不同的語境和背景中呈現出不同的功能和內涵。
從詞源學上考察,尊嚴的英文單詞「dignity」來源於拉丁文「dignitas」並經由法語「dignité」演變而來。[1] 在日常用法中,該詞指示尊重和身份地位,常用來表明一個未獲得他人足夠尊重或甚至不能正確對待自尊的人之訴求。在哲學史上,長久以來存在着各種關於自尊概念的各種特殊內涵和用法。但是在政治學、法學和自然科學的研究中卻罕有明確的定義。迄今為止,也未有國際公認的標準。[2][3] 在科學研究特別是基因學研究中把尊嚴也常看做理性的體現,但其具體應用卻很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