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葉稅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煙葉稅為中國大陸的地方稅,原屬於農業特產稅的稅項。由於農業特產稅於2006年2月27日廢止,隨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佈《煙葉稅暫行條例》而成為新設稅種,課稅對象為煙葉(烤煙)生產者,稅率為20%,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 這是一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閱論編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2年8月8日)
煙葉稅為中國大陸的地方稅,原屬於農業特產稅的稅項。由於農業特產稅於2006年2月27日廢止,隨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發佈《煙葉稅暫行條例》而成為新設稅種,課稅對象為煙葉(烤煙)生產者,稅率為20%,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 這是一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的小作品。你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閱論編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