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轄縣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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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轄縣級行政區是指行政事務直接受省、自治區政府直接領導和管轄的縣級行政區。
中國的行政區域基本上劃分為三級,即省、縣、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縣級行政單位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工農區、林區等[1]。
1982年,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管縣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就是在省、縣之間增加一級政區(地級行政區),實行四級制。這就使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和地方行政建制層次形成了三級和四級並存的體制[2]。
現時的行政區劃中,除4個直轄市外,普遍省區的縣級行政區由地級行政區管轄和領導,縣級行政區實際屬於地方三級行政區域。目前,不計入直轄市,只有河南省、湖北省、海南省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有由省或自治區政府直接管轄和領導的縣級行政區。截至2019年,全國共有30個省直轄縣級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