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溫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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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訴溫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570 U.S. 12 (2013),是美國最高法院有關美國同性婚姻的重要案件,該案是對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一審,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的艾迪絲·溫莎訴美利堅合眾國案進行審查,在該案中,兩審法院均認定《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中將「婚姻」定義為「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之間成為夫妻的法律結合」,將「配偶」定義為「異性的夫或妻」的規定違憲。美國最高法院於2012年12月接受了上訴,並於2013年3月27日聽取了口頭辯論。2013年6月26日,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溫莎勝訴,認定《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違憲。[1]各州的最高法院此後開始以此為基礎通過公民團體製造的案件,裁定該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這裁決亦為為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英語:Obergefell v. Hodges,2015年)使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打下基礎。
Quick Facts 美國訴溫莎案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辯論:2013年3月27日 判決:2013年6月26日 ...
美國訴溫莎案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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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2013年3月27日 判決:2013年6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United States v. Edith Schlain Windsor, in Her Capacity as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Thea Clara Spyer, et al. |
訴訟記錄號 | 12-307 |
引註案號 | 570 U.S. 12 |
既往案件 | 根據美國訴溫莎案,《捍衛婚姻法案》被宣佈違憲(833 F. Supp. 2d 394 (S.D.N.Y. 2012));維持原判(699 F.3d 169 (2d Cir. 2012)) |
辯論 | 口頭辯論 |
法庭判決 | |
根據第五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的條款,裁定《捍衛婚姻法案》第3章違憲。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甘迺迪(意見書) 聯名:堅士堡、布雷耶、索托馬約爾、卡根 |
不同意見 | 羅伯茲 |
不同意見 | 史卡利亞 聯名:湯馬士、羅伯茲 (part I) |
不同意見 | 阿利托 聯名:湯馬士 (parts II, III)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捍衛婚姻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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