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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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英文:Bankruptcy Code)是美國聯邦法律,管轄破產及重組的行為和程序,受管轄個體包括個人、企業及地方政府。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4段,國會有權制定「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自1801年以來,國會已多次就此立法。現行的美國破產法框架的雛形由《1978年破產改革法》形成,已經匯編納入《美國法典》第十一編,並歷經修訂。主要修訂包括《2005年防止破產濫用和消費者保護法》(BAPCPA)。
在《美國法典》的其他章節中亦有與破產有關的法律。例如,與破產相關的犯罪在《美國法典》第十八編(犯罪法)條文中。 破產的稅務影響則在《美國法典》第二十六編(稅法)條文中,而破產法院的設立和其管轄權在美國法典第二十八編(司法程序)條文中。
破產案件需要在在美國破產法院立案,破產法院是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下屬法院[1],破產案件的程序受聯邦法管轄。法院也時常運用州法來確定破產會如何影響債務人的權利。例如關於擔保、抵押、留置權(美國法稱liens,與中國法中的債權人權力有一定不同之處)有效性的法律、及保護某些財產免受債權人影響的規則(稱為豁免、exemptions)可能源自州法亦或聯邦法。由於州法在許多破產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因此跨州界的破產問題常須做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