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
國際組織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聯合國憲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聯合國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聯合國憲章》規定,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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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起草完成日, 簽署日 ...
聯合國憲章 | |
起草完成日 | 1941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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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45年6月26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三藩市 |
生效日 | 1945年10月24日 |
生效條件 | 得到 中國 法國 蘇聯 英國 美國 以及大多數成員國批准 |
締約方 | 193個聯合國會員國 |
保存處 | 聯合國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聯合國憲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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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的內容討論制定於1945年4月25日開幕的三藩市會議,簽署於1945年6月26日的閉幕會議。[1][2]51個創始成員國中,波蘭未參加三藩市會議,但在2個月後簽署了該憲章;其餘50個在會議中簽署了該憲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