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罷免制度制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華民國台灣罷免制度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民選(地方)首長、民意代表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1],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罷免[2]、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度改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 此條目需要編修,以確保文法、用詞、語氣、格式、標點等使用恰當。 (2020年6月8日)
中華民國台灣罷免制度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民選(地方)首長、民意代表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1],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罷免[2]、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度改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 此條目需要編修,以確保文法、用詞、語氣、格式、標點等使用恰當。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