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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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規範英國政治體制規則的統稱,並不是單一的成文法律文件,而是通過制定法、判例、政治慣例和社會共識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則的集合。
1215年《大憲章》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和議會的原則[1]。1688年光榮革命議會將信奉天主教的占士二世國王驅逐,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也稱為議會至上)為現代憲法的雛形。
英國人民通過不斷的幾百年的抗爭和努力,1928年改革法令使得每個成年公民都有平等的投票權,終於使英國正式進入民主社會。
英國在1972年加入歐洲共同體到2020年正式脫離歐洲聯盟之間,議會主權部分上交歐洲議會,歐盟法的地位高於國內法。
1997年,英國開始權力下放,英國憲法從一個單一制憲法向聯邦制憲法轉化。1998年人權法令,把歐洲人權公約正式納入了英國憲法框架。2005年憲法改革法令,新設立了最高法院,把終審權從上議院剝離,同時剝離了政府任命的大法官的大部分司法職能。
英國憲法,通過幾百年來的不斷的改革、抗爭和進化,形成了議會主權、法治、權力分立、君主特權,憲法習慣和憲法制定法,六大基本原則,體現了人權、民主、自由、平等這些現代民主憲法的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