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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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於中華民國94年(2005年)9月28日作成,是大法官就私隱權保障做成的指標性解釋,其核心爭點在於政府於換發身分證時,得否強制人民捺取指紋,大法官先於同年6月以釋字第599號解釋做成暫時處分,再於本釋字宣示國家不得強迫人民捺取指紋。
Quick Facts 釋字第603號, 爭點 ...
釋字第60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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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
聲請日期 | 2005-06-06 |
公佈日期 | 2005-09-28 |
關係人 | |
聲請人 | 賴清德等八十五位立法委員 |
主席 | 翁岳生 |
參與大法官 | 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 |
相關法條 | |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 |
戶籍法第8條[註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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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
雖大法官於釋字第293號解釋即已明確使用私隱權一詞、但直至釋字第585號解釋及本釋字才確立了私隱權是以《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為依據,並在本釋字中確立了其保障之範圍包含資訊自決權,亦即人民對其資訊有權決定是否、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知悉與更正權,並強調政府干涉人民私隱時,目的應明確且禁止目的外之不當使用,尤應以適當之保護措施避免資訊外流之風險,是臺灣私隱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