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法律制度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馬來西亞法律制度主要是基於英美法系(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以及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後,馬來西亞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規定了馬來西亞的法律框架、馬來西亞公民的基本權利、三權分立原則以及聯邦政府與君主的管轄權限與角色。馬來西亞國會所頒佈的聯邦法律適用於全國各地;反之,各州立法議會所頒佈的州法律僅適用於該州,且不得與聯邦憲法有所衝突。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
馬來西亞法律制度主要是基於英美法系(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以及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後,馬來西亞以《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規定了馬來西亞的法律框架、馬來西亞公民的基本權利、三權分立原則以及聯邦政府與君主的管轄權限與角色。馬來西亞國會所頒佈的聯邦法律適用於全國各地;反之,各州立法議會所頒佈的州法律僅適用於該州,且不得與聯邦憲法有所衝突。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