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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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法(法語:Le droit international humanitaire - DIH)是規制武裝衝突中行為的法律(戰時法)。它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旨在保護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並限制和規制戰鬥員所能夠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從而限制武裝衝突的影響。國際人道法的創立源於人道方面的考慮和減少人類苦難。「國際人道法包含一套由條約或習慣確立的規則,旨在保護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裝衝突影響的人員和物體並限制交戰雙方對所選擇作戰方式和手段的使用。」它包括「日內瓦公約和海牙公約以及一些其他條約、判例法和習慣國際法。」[1]它規定了交戰國、中立國和參與戰爭的個人的行為以及他們對於彼此以及對於受保護的人(通常指非戰鬥員)所應承擔的責任。它旨在維持人道考量與軍事必要性之間的平衡,它使戰爭受到法律的規制,從而限制戰爭的破壞性影響和減少人類苦難。
此條目過於依賴第一手來源。 (2019年12月5日) |
嚴重違法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構成戰爭罪。國際人道法作為戰時法,規制參與戰爭或武裝衝突的部隊的行為。它與訴諸戰爭權不同,後者規制發動戰爭或武裝衝突的行為,包括反和平罪和侵略戰爭。戰時法和訴諸戰爭權是規制國際武裝衝突各個方面的戰爭法的兩個支柱。[2]
國際人道法對適用於國際性武裝衝突和國內武裝衝突的規則有嚴格的區分,這一點遭到了廣泛的批評。
國際法學者對於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的關係存有爭議。[3]有學者認為二者相互獨立,也有學者認為後者是前者的分支。認為二者相互獨立的學者強調二者在適用性方面的不同:國際人道法僅適用於武裝衝突。而另一方的學者則認為國際人道法代表了國際人權法的一項功能;國際人權法包括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於每個人的一般規範以及適用於武裝衝突和軍事佔領等特殊情況或適用於包括難民(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兒童(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和戰俘(194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在內的某類人群的特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