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
管理國際關係的法規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國際法(法語:Le droit international;英語:international law,原稱萬國法[1])又稱國際公法,是各國認為在其彼此交往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習慣、條約規則統稱[2]:3。國際法不同於國家法律制度,因為它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國家而非公民,是規範政府組織之間關係規則,有時也包括法人、自然人等。因為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所以國際法較無法約束各個國家、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始終順利運作。早期西方世界並不承認國際法存在,19世紀英國法學家約翰·奧斯丁認為該法律僅其是一種實在道德,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目前各國對國際法法律地位承認、國際間所發生貿易摩擦也時常被援引國際法進行解決,因此國際法法律地位已獲得多數國家承認,但國際社會並沒有具備制裁違法國家實力。世界政府可以解釋、執行,因此常被解釋爲國與國之間條約國際私法概念混淆以求維繫既成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