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審判(英語:Nuremberg Trials,德語:Nürnberger Prozesse,或稱紐倫堡大審),是盟軍根據國際法和二戰後的戰爭法設立的國際軍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又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或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所舉行的一系列軍事審判。 這些審判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對納粹德國政治、軍事、司法和經濟領導人員的起訴。他們策劃、執行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了大屠殺和其他戰爭罪行。由於審判主要在德國紐倫堡市舉行,故被稱為紐倫堡審判。這些判決標誌着古典國際法與現代國際法之間的轉折。
第一組也是最為人所知的一組審判是國際軍事法庭前的主要戰犯審判。 這組被英國參與審判的法官之一:諾曼·伯基特描述為「歷史上最偉大的審判」[1]。審判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期間舉行[2],法庭的任務是審判第三帝國中最重要的24名政治和軍事領導人,儘管馬丁·鮑曼是被缺席審判,羅伯特·萊伊在審判開始一周內自殺。赫爾曼·戈林被判處死刑,但在處決前一晚自殺,以作為對自己被俘虜的一種藐視。 阿道夫·希特拉、威廉·布格多夫、漢斯·克雷布斯、約瑟夫·戈培爾都在1945年春天自殺,以免被捕,唯獨海因里希·希姆萊在被捕後自殺。 漢斯·克雷布斯和威廉·布格多夫在希特拉自殺兩天後在同一地點自殺[3]。1942年,萊因哈德·海德里希被捷克游擊隊刺殺;1945年約瑟夫·特博文,在挪威用炸藥自殺,所以他們並不包括在內。
阿道夫·艾希曼逃到阿根廷,以避免被盟軍俘虜,但被以色列情報特務局俘獲,並於1962年處絞。霍爾蒂·米克洛什在1948年紐倫堡舉行的威廉大街審判中出庭作證。
本文主要介紹國際軍事法庭開展的第一組審判。主要戰犯審判的被告共22名,均為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另外,包括德國內閣在內的6個組織也被調查和判決,其中3個判決為犯罪組織,另外3個無罪。除了這22名被告和6個團體外,美國根據盟國管制理事會於1945年12月20日發佈的管制委員會法第10條,對其餘部分戰犯進行第二組審判,即紐倫堡後續審判,其中包括醫生審判和法官審判等共12場審判。
此次審判中,罪行的典型性和法庭的構成都代表着法律上的一種進步,聯合國隨後將其運用於發展有關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侵略戰爭問題的具體國際法理和推動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
目的
1945年8月8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際,美國、蘇聯、英國、法國等4國政府在倫敦正式簽署關於控訴和懲罰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議,並通過著名的《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作為審判的法律依據。據此,盟國政府在德國東南部的歷史名城紐倫堡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22名被控犯有密謀罪、破壞和平罪、戰爭罪、種族屠殺罪以及反人類罪的納粹德國主要戰犯進行審判。同時,控方還起訴了納粹黨政治領袖集團等6個組織[註 1],以達到徹底清除納粹思想。
起源
1946年12月5日
1921年5月至6月,曾有一系列針對被指控犯下戰爭罪者的審判,即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夕的由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主持的萊比錫戰爭審判,但審判規模十分有限,並且通常被認為無效。1940年初,波蘭流亡政府要求英國和法國政府譴責德國入侵波蘭。英國最初拒絕了這一請求;然而,1940年4月,英國、法國和波蘭發表了聯合宣言。因為英、法有所保留,所以內容相對乏味可陳,宣佈三國「希望以正式和公開的方式喚醒世界在目睹德國政府行徑的良知,德國政府必須對這些罪行負責,決不能免受懲罰。」[5]
三年半後,懲罰德國的聲音愈發尖銳。1943年11月1日,蘇聯、英國和美國發表莫斯科宣言,發出全面警告,表示在納粹被打敗後,盟國將會「為保證正義的行使,追趕他們至世界盡頭。...以上宣言不影響罪行沒有特定地理地點的主要戰犯的案件審判,這些人將會由盟國政府作出共同決定予以懲罰。」1945年,盟國在雅爾塔和波茨坦兩會上再次重申行使正義的重要性。[6]
2006年1月2日,英國戰爭內閣公開的文件表示早在1944年12月,該內閣已就未來被捕主要納粹領導人的處置進行了政策討論。英國首相丘吉爾主張一些情形執行即可處決,利用一項褫奪公權法令規避法律阻礙,但在戰爭後期被美國和蘇聯的領導人說服並放棄了這一做法。[7]
司法人員
審判結果
1945年11月20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審判過程歷時10個月之久。1946年9月30日,法官宣讀了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公佈了對被告人以及各組織的判決。
圖 | 姓名 | 反和平 密謀罪 |
侵略 計劃、 實行罪 |
戰爭罪 | 反人道罪 | 判決 | 執行 | 註記 |
---|---|---|---|---|---|---|---|---|
赫爾曼·戈林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執行前自殺 (原第一位執行絞刑) |
前希特拉接班人、國會議長、空軍總司令、帝國元帥,四年經濟計劃全權負責人。 | |
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一位執行絞刑 | 外交部長。 | |
威廉·凱特爾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二位執行絞刑 | 最高統帥部參謀總長,陸軍元帥。 | |
恩斯特·卡爾滕布倫納 | 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三位執行絞刑 | 蓋世太保總監,刑事警察總監。 | |
阿爾弗雷德·羅森堡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四位執行絞刑 | 東方佔領區事務部長。 | |
漢斯·法郎克 | 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五位執行絞刑 | 波蘭佔領區總督。 | |
威廉·弗利克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六位執行絞刑 | 內政部長。 | |
弗里茨·紹克爾 | 起訴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七位執行絞刑 | 勞動力調配全權總代表。 | |
阿爾弗雷德·約德爾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八位執行絞刑 | 最高統帥部作戰局局長,陸軍大將。執行六年後獲平反。 | |
尤利烏斯·施特萊歇爾 | 起訴 | 不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死刑 | 第九位執行絞刑 | 反猶刊物《衝鋒報》主編。 | |
阿圖爾·賽斯-英夸特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第十位執行絞刑 | 奧地利總督,荷蘭佔領區總督。 | |
馬丁·鮑曼 | 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死刑 | 判決缺席,生死未卜,1973年時確認死亡 | 希特拉秘書。 | |
魯道夫·赫斯 | 有罪 | 有罪 | 起訴 | 起訴 | 終身監禁 | 1987年上吊自殺 | 納粹黨副黨魁,不管部部長。1941年單獨飛往英國。 | |
瓦爾特·馮克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終身監禁 | 1957年因病獲釋 | 政府新聞總署和宣傳部負責人,德國經濟部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德國國家銀行總裁。 | |
埃里希·雷德爾 | 起訴 | 有罪 | 起訴 | 不起訴 | 終身監禁 | 1955年因病獲釋 | 海軍總司令,國防委員會成員,海軍名義總監。 | |
巴爾杜爾·馮·席拉赫 | 起訴 | 不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期徒刑20年 | 全德青年領導人,駐維也納總督。 | ||
阿爾伯特·斯佩爾 | 不起訴 | 不起訴 | 有罪 | 有罪 | 有期徒刑20年 | 軍備和戰時生產部長。 | ||
康斯坦丁·馮·紐賴特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罪 | 有期徒刑15年 | 1954年因病獲釋 | 外交部長,不管部部長,波西米亞和摩拉維亞保護國總督。 | |
卡爾·鄧尼茨 | 起訴 | 有罪 | 有罪 | 不起訴 | 10年有期徒刑 | 潛艇艦隊司令,海軍元帥,希特拉指定的元首繼承人。 | ||
漢斯·弗里切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不起訴 | 無罪 | 宣傳部國內新聞司司長。 | ||
弗蘭茨·馮·巴本 | 起訴 | 起訴 | 不起訴 | 不起訴 | 無罪 | 德國總理,內閣副總理,駐奧地利、土耳其使節。 | ||
亞爾馬·沙赫特 | 起訴 | 起訴 | 不起訴 | 不起訴 | 無罪 | 國家銀行總裁,戰爭經濟全權委員。 | ||
古斯塔夫·克虜伯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健康理由,不追訴) | 重工業企業家。 | ||
羅伯特·萊伊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起訴 | (判決前自殺) | 德國勞動戰線和納粹黨組織領導人。 |
曼施坦因
評論
紐倫堡審判的評論家[8]認為,被告是在被捕後才被作為「戰犯」來起訴,因此這次審判作為「勝利者的正義」形式上是無效的。[9] 正如Biddiss[10]所指出,「……紐倫堡審判繼續困擾着我們……這同時也是一個關於訴訟本身缺陷與優越性的問題。毋庸置疑的缺陷必定會繼續動搖它的合理性。」[11][12]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哈倫·菲斯克·斯通稱紐倫堡審判是一場騙局。「(美國首席檢察官)傑克遜正在紐倫堡舉行一場高級別的暴民私刑大會。」他寫道,「他對納粹做什麼我不介意,我只是不願看他以法律的名義、通過主持法庭的形式(審判他們)。我思想過時了,接受不了這種有點過於偽善的騙局。」[13]
1945年10月在一封討論紐倫堡審判缺陷的信中,傑克遜對美國總統杜魯門寫道,同盟國本身「正在犯下或已經犯下了我們所起訴的德國人所犯下的罪行:法國對待戰俘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以至於我們正不得不採取行動要回分配給他們的戰俘;我們控告德國人搶劫而我們的盟軍卻大肆劫掠;我們說侵略是犯罪行徑,而我們的一個盟國,未經任何正當宣示,僅僅通過軍事佔領就剝奪了波羅的海三國的主權(這是指蘇聯在戰後併吞了波羅的海三小國,並且大規模報復三國在二戰時支持德國)。」[14][15]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指責說,同盟國在紐倫堡「以大國代替法理」。「無論當時還是現在我都認為紐倫堡審判是毫無依據的,」他寫道。「為了迎合當時的激進情緒,法院用的法律違背了不溯及既往原則。」[16]
亞伯拉罕·波默朗茨辭去美國副首席律師一職,抗議任命低素質法官審理如法本公司那樣的工業戰爭罪犯。[17]
法院的有效性受到來自各方的質疑:
“ | 雖然(批判紐倫堡審判的觀點)在理論上看似合理,但它與所有國家的司法制度都不相符。如果這種觀點合理,那就不可能合法的審判一個間諜,因為法官始終代表敵國。儘管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會要求法官必須是中立的。犯人有權要求法官是公正的,但不能要求法官是中立的。正如Lord Writ已經指出的那樣,同樣的原則適用於普通的刑事法律,因為『一竊賊不能申辯說,參與審判的陪審團是由守法公民組成的。 | ” |
- 其中一項針對威廉·凱特爾、阿爾弗雷德·約德爾和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的指控包括共謀實施1939年侵略波蘭。1939年8月23日的《蘇德互不侵犯條約》的秘密協定提出德國蘇聯瓜分波蘭(隨後在1939年9月執行);然而,蘇聯領導人並沒有作為共謀一同受審。[19] 相反,法庭錯誤地宣佈互不侵犯條約秘密議定書是偽造的。此外,同盟國英國和蘇聯也沒有因為準備並進行了英蘇入侵伊朗和冬季戰爭而受到審判。
- 1915年,同盟國,英國、法國和俄羅斯聯合簽署協議,首次明確地指控樸特犯了「反人類罪」。但直到《倫敦憲章》進一步闡釋該項罪名時它才有了明確的含義。即使按照《倫敦憲章》對於反人類罪的定義,在很多情況下,在犯罪實施階段依舊無法確定構成反人類罪的要件。因此「反人類罪」違反了禁止追溯原則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20]
- 法院同意蘇聯領導層免於作為戰犯出席庭審,以掩蓋他們的戰爭罪行,以及他們的軍隊在1939年瓜分波蘭和三個月後入侵芬蘭的戰爭罪行。這種「排除請求」由蘇聯提出,隨後由法院的管理層批准。[21]
- 紐倫堡審判運用的是自創的證據規則,不承認相似非難,有人聲稱整個審判的精神就是「勝利者的正義」。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允許使用一般來說不予受理的證據。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IMT)章程第19條規定:「法庭不應受制於證據的技術規則……並應採納任何法庭認為有作為呈堂證供價值的證據。」第21條規定:
“ | 法庭不得要求證明常識性的事實,但應採取有關的司法認知。法庭還必須對政府的官方文件和聯合國的報告採取司法認知,包括在同盟國成立的調查戰爭罪行的委員會的法案和文件,以及聯合國的軍事和其他法庭的記錄和調查結果。 | ” |
- 蘇聯首席檢察官提交了偽造的文檔,企圖控告被告人在斯摩棱斯克附近的卡廷森林中殺害了成千上萬的波蘭軍官。然而,其他盟軍檢察官拒絕支持這項起訴,德國辯護律師也承諾提出抗辯。沒有人因卡廷森林大屠殺而被起訴或被定罪。[22] 1990年,蘇聯政府承認卡廷慘案是由蘇聯秘密警察,而非德國人製造。[23]
- 弗雷達·厄特利在她1949年的《復仇的高昂成本》中指責紐倫堡法庭除犯有其他過錯外,還採取雙重標準。她指出盟軍在被佔領區蘇聯強迫德國平民勞動,蓄意在平民中製造饑荒。[24][25] 她還指出,蘇聯首席檢察官羅曼·魯登科將軍,在審判後成為了薩克森豪森集中營的司令。兩德統一後,在此營地中挖據出12500名蘇維埃時期受害者的屍體,大部分是「兒童,青少年和老年人。」[26]
- 路易絲,阿爾弗雷德·約德爾的妻子,隸屬她丈夫的辯護律師團。在隨後接受基塔·瑟倫利的採訪中(研究她關於阿爾伯特·斯佩爾的傳記)路易絲稱,很多時候,盟軍檢察機關拒絕向被告方出示對約德爾作出的起訴所基於的文件。而且其中一些,「如幫助希特拉在1933年掌控德國」還被約德爾證明是不真實的。有一次一名盟軍書記員決定幫助約德爾,向路易斯出示了一份文件,顯示在挪威對一組英國突擊隊員的處決是合法的。那名書記員提醒路易斯如果她不立即複製一份就再也看不到它了。「這份文件將會被'提交'……」[27]
此外,法庭本身的強烈爭議的《倫敦憲章》是追溯法令,追溯至仍然生效的德國簽署的國際條約,如《非戰公約》,《國際聯盟公約》,《海牙公約》,能使得侵略戰爭和某些戰時行動非法。[28]
然而,許多評論者[誰?] 包括部分被告和他們的法律團隊認為,紐倫堡審判代表了一種進步,在判刑之前要求出示確鑿的犯罪證據,這讓戰敗國也得到了公平:
或許對傑克遜和紐倫堡的評論家最有效的回應是來自審判中的被告的。曾擔任佔領波蘭的納粹總督的漢斯·法郎克說:「我把這次審判視作上帝的意志,是對希特拉治下可怕的苦難時代的審判和終結。」希特拉的戰時生產部長阿爾伯特·斯佩爾也做出過類似的但側重點不同的表態:「紐倫堡審判是必須的。對於這樣的可怕的罪行,即使在一個獨裁政權統治下,每個人都有責任。」德國辯護團隊成員之一,Dr. Theodore Klefish寫道:顯然,這種訴訟的審判和判決需要法庭具有極端的公平,忠誠和正義。「縝密而威嚴的紐倫堡法庭已經滿足了所有這些要求。毫無疑問,在漫長的審理過程中,法庭自始至終都是以對真相和正義的追求作為指導的。」[29]
在被告人閱讀過起訴書並對指控填寫了無罪的請求後,傑克遜法官在審理開始時的聲明中解釋了起訴中面臨部分的困難:[30]
為了對在本次訴訟中所涉及的國家和個人的公正起見,我必須提醒你們一些有可能對本次案件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在此之前的法制歷程中從未有過這樣的嘗試,將一個單一的訴訟案件擴展到十年的範圍來審理,涵蓋整個大陸,涉及無數的國家、個人、事件。儘管任務艱巨,但世界需要我們立即採取行動。儘管可能代價高昂,但這個需要必須得到滿足。在我國,已成立法庭熟悉相關程序,運用經典的先例,還得在當地和有限的活動中處理法律後果,很少能在一年內開始一項訴訟。然而,不到8個月前,你們今天所在的法庭是德國黨衛軍的要塞,幾乎所有的證人和文件證據都在敵人手中。
同時他也承認,此次審判不是完美的,這是一個法制先例:[30]
必須承認,此次審判可能未經過充分的調查,很可能在以後的國際訴訟中不會成為任何國家所接受的法制先例。但對於給予你們的審判來說,這是一個十分嚴謹的訴訟。至於將來,我們不得不留給歷史學家來完成……在一開始,讓我們先處理這樣一個觀點:對這些人進行審判,是因他們有罪,因而給予他們一些適當的審判。被告人或許會被催逼甚急,但他們沒有受到不公正地對待……如果說他們是第一批被以法律的名義起訴的戰敗國戰爭領導人,那麼他們也是第一批以法律的名義被給予免除死刑的申辯機會的人。
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一項批評認為,由於沒有簽署,一些條約對軸心國沒有約束力。這是解決在審判有關戰爭罪和反人道罪,[31]其中包含一個擴展習慣法:「1907年《海牙公約》明確表示,它的目的是修改一般法律和戰爭慣例。從而確認它在當時是存在的,但到1939年在《倫敦憲章》第6條(b)款,公約的這些規則為所有文明國家所承認的,就被視為戰爭的規則和慣例了。」國際法意味着如果足夠多的國家簽署了一個條約,且該條約已在一段足夠長的時間內生效,那麼它可以被解釋為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而不只是簽署該原始文件的國家。這是國際法極具爭議的一個方面,至今國際法學術界仍在激烈爭論。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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