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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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漢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國家通用文字」[1],主要由經過簡化、整理並頒佈的規範化漢字組成。社會一般應用領域的漢字使用應以《通用規範漢字表》為準。[2]規範漢字通常包括正式公佈的簡化字和未被整理簡化的傳承字,而不規範漢字通常包括:被簡化的繁體字[3]、已淘汰的異體字[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七條對允許繁體字、異體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1. 文物古蹟;2. 姓氏中的異體字;3. 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4. 題詞和招牌中的手書字;5. 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二簡字[3](1977年曾公佈《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不久廢止)、舊字形[3]、錯別字和生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