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c)(3)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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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c)(3)組織是指根據《美國法典》第26章第501(c)(3)條免稅條款規定的不用繳納聯邦所得稅的公司、信託、非公司協會或其他類型的組織。它是美國29種501(c)非營利組織中的一種。501(c)(3)免稅範圍適用於為宗教、教育、慈善、科學、文學、公共安全測試、促進業餘體育競爭和防止虐待兒童或動物等公共利益而建立並運作的公司、機構以及基金會。[1][2][3]
美國國內稅收法的另一項§ 170(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條款規定向大多數501(c)(3)組織提供慈善捐贈(charitable contribution)的捐贈者可以享受對應金額的聯邦所得稅減免優惠。條款規定這種減免必須進行核查(如提供超過250美元捐款的收據)。由於這項與捐贈相關聯的減稅條款的存在,是否具有501(c)(3)資格對一個慈善機構的維持和運作而言至關重要。許多基金會和公司章程規定不向不具有501(c)(3)地位的慈善機構捐款,並且個人捐贈者也因為可能因無法獲得減稅而不考慮向這樣的慈善機構捐贈。
國內稅收法509(a)(4)條款規定「公共安全測試」類型組織是一個公共慈善機構而非私人基金會,[4],但向509(c)(4)類型組織捐贈的捐贈者不享受聯邦所得稅、遺產稅或贈與稅減免。
501(c)(3)規定的兩類免稅組織如下:[5]
公共慈善機構(public charity),國內稅收法描述其特徵包括「不是一個私人基金會」,「收入的相當一部分直接或間接來源於公眾(捐贈)或政府(撥款),受到廣泛的各界公眾(不限於少數個人或家庭)支持。」公共慈善機構的定義在國內稅收法509(a)(1)到509(a)94)條款之間。
私人基金會(private foundation),有時稱為非經營性基金會 (non-operating foundation),大部分收入來源於投資和捐贈。收入主要向其它組織捐贈而非直接用於慈善活動。私人基金會是國內稅收法509(a)條款定義的不滿足公共慈善機構條件的501(c)(3)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