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及弹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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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立法会议员可以向立法会动议举行不信任动议或弹劾的投票,要求行政长官离职,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是否免职。当中动议的原因各有不同,但都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和政府与市民的关系有一定关系。比对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的“民情指数”,当立法会动议不信任或弹劾时,都是指数处于低位的时候。因此,“弹劾特首”也是反映香港人对现状不满的一个指标[1]。
另外对比弹劾特首的议案,提出及通过不信任动议的门槛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