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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是1954年至1975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军事咨议机关。
此前,即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至1954年9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国家最高军事统辖机关,[1]由主席1人,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职权为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该委员会存在时,不存在单独的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这与1954年-1975年中共中央军委、国防委员会并存,1982年迄今的中共中央军委、国家中央军委并存的状况不同。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即行撤销。但1954年《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防委员会的职权。这部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即武装部队的统帅权属于国家主席。不过从实际运作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是军事参议机关,无决策权、军队统帅权、军事决策权。实际上,这部宪法通过的当天晚上,1954年9月20日夜,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设立并组成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政治局领导下的军事工作决策机关。
国防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国防委员会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其他成员根据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国防委员会被撤销。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于1954年9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于1959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任命[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于1965年1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任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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