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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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之后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历经多次调整。现行体系主要包括4级结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
作为一级行政区的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起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省(其中台湾省未实际管治)、4直辖市、5自治区、2特别行政区。省和自治区之下通常被划分为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之下划分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等县级行政区(另有林区、特区各1个特例),县级行政区之下划分为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等乡级行政区,形成4级行政区划体系。但部分省级行政区存在省略地级行政区直辖县级行政区的3级体系的情况。另有省略县级行政区的3级体系或额外增加某一级别的5级体系的极少特例。
直辖市之下不设地级行政区,直接划分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副省级市辖区),形成3级行政区划体系。特别行政区辖域范围小,根据《基本法》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又根据一国两制沿用故有的区域划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行政区划仅包含省、县、乡三级,不包括地级。但在实际情况中,中国大陆现行的行政区划体系事实上承袭自民国时期,地一级的行政区划大量保留存在,并逐渐实体化为地级行政区。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区、开发区、新区等形式设置各种非标准行政区,其相当等级通常由负责设置的上级行政区决定。